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2-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是某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物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和林某闹上法庭,然而就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发生了一场闹剧。在法院受理该案后,由于法院无法通过电话和邮寄等方式联系到被告林某,于是向物业公司表示需要通过公共送达的方式将应诉材料传达给被告林某,故无法在当日开庭。张某作为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得知当日无法开庭,怒火中烧,表示让法官先对本案进行判决后再进行公告送达,法院向张某进行耐心解释,但张某却更加生气,在立案庭怒骂承办法官。法院认为,张某在立案庭辱骂法官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进程,故对张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司法惩戒措施。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本案中,物业公司和业主林某发生法律纠纷,张某作为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满法院公告送达的决定,无理要求法院先进行审判后进行公告送达。而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后,张某却在立案庭怒骂承办法官,故张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庭规则,妨碍民事诉讼,但在此后,林某主动道歉并提交悔过书,有悔过表现且态度较好,法院遂酌情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若违反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