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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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章某和汪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二人结婚后育有一子,但由于两人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也经常争吵,故二人感情一般。后章某和汪某进城,二人在不同的地方租房打工,在打工过程中,章某和一名单身女子小丽同居,并于2013年生育了一女,后章某为了让女儿和自己一同居住,故向妻子汪某表示这个女孩是自己抱养的,汪某因渴望“儿女双全”,故表示愿意收养这个女孩,后章某和汪某回到老家一同抚养两个小孩。然而就在2018年,小丽来到了章某的老家,告诉汪某其抚养的养女其实是自己和章某所生,汪某得知真相后,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表示要求章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章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和他人同居并育有一女,给汪某造成精神损害,故判决赔偿章某赔偿汪某精神损害赔偿共计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放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章某在和汪某结婚之后,和小丽同居并育有一女,后章某将女孩带回家中并表示该女孩是自己收养的女儿。然而汪某后发现自己抚养的养女其实是自己的丈夫和他人同居所生,故起诉要求离婚。章某和汪某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破裂,故法院准予离婚,且章某在和汪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内和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给汪某造成精神损害,故法院依法判决,章某应当对汪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维护一段来之不易的婚姻,而不应当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还和他人发生同居关系,对自己的另一半造成难以抚平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