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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走他人未存入的现金,构成盗窃!

2022-01-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8月,杨某来到某银行进行存钱,然而就在杨某使用银行的ATM机时,有一张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未能通过校验,于是杨某就将该一百元收回。杨某以为自己顺利将其余的四千九百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账户,故离开现场,但实际上杨某并未按下ATM机器上的确认按钮,故其希望存入的款项实际上还在现金槽内。杨某离开之后,隔壁柜台的林某发现了杨某未存入的现金,于是心生贪念,将现金槽内的四千余元人民币盗走。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判处其罚金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杨某在存钱时粗心大意,将未存入的现金放置在ATM机的现金槽内,后隔壁柜台的林某发现该情况,顺手牵羊将杨某未存入的现金进行盗窃。故林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但在案发后,林某将所盗窃的款项退还给受害人杨某并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遂依法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瀛台律师提醒】

在存钱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交易安全,确认是否将款项存入指定的账户,切勿在交易未完成时就离开现场,而他人也不应心生贪念,获取不义之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