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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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1年新年伊始,外出务工的江某回到老家探亲,由于气温骤降,江某罹患风寒前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然而就在江某生病的期间,村中的好事者黄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本村的江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请大家互相转告”的朋友圈内容,在当地引起了一阵风波。后当地公安机关发现了黄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该不实信息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黄某处以罚款,且由于江某不堪其扰,将黄某诉至法院,认为黄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黄某赔偿自己的相关损失。后经法院积极进行调解,释明法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赔偿江某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当庭给付,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江某因无聊好事,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关于黄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的不实消息,导致当地流言纷纷,黄某受到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对黄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且黄某所发布的信息经公安机关核实为不实信息,公安机关对黄某处以罚款,后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赔偿江某相关损失。
【瀛台律师提醒】
在互联网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很有可能造成他人名誉受损,而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