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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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田某经朋友介绍,来到郊区某工地进行工作,在平常工作的过程中,田某发现工地内有许多建筑材料没有进行专门的管理,经常闲置在工地内,于是田某计划偷出工地内的建材以此获利。某日,田某趁着工友和工地管理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将建筑材料偷偷运至自己的出租屋仓库,后田某结识了收购建筑材料的陈某(另案处理),将自己盗窃的建材以比市场价格更低的价格出售给陈某。田某尝到甜头之后,在该工地内多次盗窃,后被警方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田某多次盗窃工地内财物,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田某在工地内完成工作之后,趁着工友和管理人员下班的时候盗窃工地内闲置的建筑材料后出售获利。田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涉案建筑材料价值高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故其行为属于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工地等人员混杂的地方,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有效监管,工地内的建筑材料等应当小心放置,以免“有心之人”动了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