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1-2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是某建材公司供货部的一位职员,后张某离职后一直待业在家,某日,曾与该建材公司有商业联系的材料公司联系了张某相关事宜,于是张某认为有利可图,故表示自己还在该建材公司工作,可以解答相应的事宜。后张某虚构自己还在建材公司工作的事实,频繁参加当地的饭局,向他人表明自己可以代表建材公司提供供货,但是需要他人支付“介绍费”。张某以此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二十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在原公司任职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二十万元,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还在原公司任职的事实,以可以提供供货为由向他人收取“介绍费”,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故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张某积极退赔涉案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要用一个谎言圆另一个谎言,虚构事实的谎言总有一天会被拆穿,切勿采取诈骗的方式骗取他人的财物,否则将触及法律底线,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