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1-2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村民胡某在当地从事养殖事业,由于胡某养殖的土地有事宜需要进行协商处理,于是胡某十分着急,担心土地事宜将会影响自己日后的生计,故致电当地合作社值班室进行咨询。然而当时该合作社的值班室内并无工作人员进行值班,故胡某拨打了数个电话后都无人接听。当日下午,胡某又再次致电该合作社的值班室,仍然没有得到回复,于是胡某怒火中烧,携带农具来到当地合作社的值班室内,对值班室的门窗、桌椅等财物进行打砸,造成值班室内的财物破坏。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胡某所毁坏的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九千余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胡某因多次致电咨询当地合作社的土地相关事宜却未得到接听,于是内心气愤,携带农具来到当地合作社的值班室内,对值班室的门窗、桌椅等财物进行打砸,造成值班室内的财物破坏。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胡某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九千余元,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不仅仅是对物品的破坏,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将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制裁。三思而后行,切勿意气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