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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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4月,黄某从朋友处了解到自己被列入了失信人名单,且被限制高消费,后通过查询,黄某得知原来自己是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该公司的欠款,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列为被执行人。然而令黄某不解的是,其并未持有该公司的股份,也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多方查证,黄某才得知是有人盗用了其在多年前丢失的身份证用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故其向法院起诉,申请该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他人盗用黄某已挂失的身份证件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将黄某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且股权转让协议中黄某的签名也并非黄某本人的签名,故依法判决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案中,黄某的身份证曾经在多年前丢失,在身份证件丢失之后,黄某及时挂失了自己的证件,但该身份证却被他人利用在工商登记机关中将黄某登记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在该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签名,经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后也并非为黄某本人的笔迹,故该份协议并不是黄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该份协议不成立。
【瀛台律师提醒】
重要的身份证件一定要妥善保管,在重要的身份证件丢失后,一定要及时进行挂失,以免身份证件被他人盗用后求助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