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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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朱某和丁某经朋友介绍后相识,二人在没有什么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因父母催婚而很快登记结婚,于是二人在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2020年9月的一天晚上,朱某和丁某因厨房琐事又发生争执,于是丁某打电话给自己父母,希望自己的父母为自己“讨回公道”,后丁某的父亲来到朱某和丁某的家中,帮自己的女儿争辩,其发现丁某的身上有淤青,于是认为女婿朱某对自己的女儿实施了家暴,故怒火中烧,开始殴打朱某,在朱某的头部、腹部都进行了殴打。经鉴定,朱某被丁某的父亲殴打至轻伤二级,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丁某父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丁某的父亲接到女儿的电话,认为自己的女婿在家中欺负自己的女儿,对自己的女儿实施了暴力,于是丁某的父亲在朱某的头部、腹部进行殴打,将朱某殴打至轻伤二级,故丁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一家人应当相敬如宾,通过沟通的方式解决矛盾,而不应当大打出手,以暴力的方式惹起争端,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