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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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和汪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结婚,但婚前两人并无感情基础,于是在婚后,两人矛盾频发。张某性格急躁,于2017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汪某对张某更加不满,双方矛盾加深,2020年,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张某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表示愿意离婚,但是要求汪某与其共同承担因交通肇事所承担的债务,而汪某表示此债务是因张某自己所产生的债务,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交通肇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由于张某个人的侵权行为所引起,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遂依法判决准许二人离婚,但对张某提出要求共同承担因交通肇事所承担的债务的要求不予支持。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某和汪某结婚之后,张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张某需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债务。而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张某所主张的该笔债务是由于张某个人的侵权行为而引起,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汪某无需共同承担该笔债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非所有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