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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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白某是村里的无业游民,十五年前白某曾因伙同他人抢劫,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出狱后,白某仍然在当地游荡,通过“捞偏门”维持基本生计。后白某在社交网络上认识了甄女士,后双方在网络上经常聊天,甚至约出来见面。在白某和甄女士见面之后,白某发现甄女士身上佩戴许多黄金首饰,经济状况较好,于是白某心生歹念,计划抢劫甄女士身上的财物。2019年11月,白某又一次约出甄女士外出,后白某在甄女士在小巷内等待时蒙面出现,持刀威胁甄女士,后抢走了甄女士身上所佩戴的黄金首饰。后甄女士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将白某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白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判决其有期徒刑七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白某在社交平台上认识了甄女士,后与甄女士相约见面,遂心生歹念,计划抢劫其身上佩戴的首饰。故白某再次相约甄女士,蒙面持刀抢劫甄女士身上的黄金首饰及其他财物,后白某被警方抓获。白某的行为属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法院遂依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财富应当用自己的双手去创造,不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网络中交友,也应当谨慎,切勿交浅言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