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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董挪用资金,判处有期徒刑!

2022-01-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廖某在某地开办了一家民办中学,在学校开设初期,廖某作为学校的董事及合伙事务执行人,尽心尽力。但自2010年之后,廖某涉及房地产事业,于是为了筹集开发房地产的资金,廖某利用其在民办学校担任董事的职务便利,在其他校董不知情的情况下,让财务人员将学校公账上的七百万元资产转入其个人的账户中。不仅如此,廖某还擅自利用该中学的名义向教职工要求集资获取款项,后将公账内的资金转入自己的名下。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廖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廖某在某地开办了一家民办中学,在廖某担任学校的董事及合伙事务执行人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该单位的资金作为其开发房地产的资金,故其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且数额特别巨大,故法院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对其进行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追缴其挪用的资金发还被害单位。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或管理人员,有很多机会可以接触到公司的账目,但切勿挪用单位的资金,否则将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