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1-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廖某在某地开办了一家民办中学,在学校开设初期,廖某作为学校的董事及合伙事务执行人,尽心尽力。但自2010年之后,廖某涉及房地产事业,于是为了筹集开发房地产的资金,廖某利用其在民办学校担任董事的职务便利,在其他校董不知情的情况下,让财务人员将学校公账上的七百万元资产转入其个人的账户中。不仅如此,廖某还擅自利用该中学的名义向教职工要求集资获取款项,后将公账内的资金转入自己的名下。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廖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廖某在某地开办了一家民办中学,在廖某担任学校的董事及合伙事务执行人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该单位的资金作为其开发房地产的资金,故其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且数额特别巨大,故法院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对其进行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追缴其挪用的资金发还被害单位。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或管理人员,有很多机会可以接触到公司的账目,但切勿挪用单位的资金,否则将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