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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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黄某在当地建造了一栋综合楼,在之后的几年,黄某通过和买家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将综合楼内的房屋出卖给他人。在黄某和买家所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在买方支付价款之后,黄某需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办理费用。然而在多名买家均支付购房款后,黄某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却一直未办理房产证,于是几位买家相继将黄某告上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和被告等人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在合同上约定了黄某需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但黄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应当配合买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黄某和被告多人签订房屋销售合同,该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商一致后进行签订,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但黄某在买家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后,仅将房屋进行交付,但并未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故其行为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安居乐业是中国人的“大事”,在买房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免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