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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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马某是某家居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代表该家居公司和某建设公司进行签订劳务合同,承接该装修工程的工作。后马某将其承接的某楼工程包给朱某等人进行施工,后朱某组织了二十余名工人进入该楼进行施工,工程完结后,该建设公司将施工工人的工资通过银行转移至该家居公司的账户,然而马某作为家居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该款项截下用于个人消费,并携款逃跑。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马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马某限期支付施工工人的劳动报酬,但是马某拒不支付。后警方将马某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认为,马某通过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判决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马某作为某家居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家居公司收到给付给施工工人的工资后,马某却将款项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共计十万余元人民币,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故马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劳动不易,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员工的工资,切不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