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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妻子签名借款,谁来还款?

2022-01-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庄某和林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在日常生活都不经常进行交流。20175月,庄某因生意原因,向当地某银行进行贷款,和该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为了合同顺利成立,庄某让自己的同事朱某假扮自己的妻子在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上进行签名。然而借款到期后,庄某尚未还清借款本息,银行催要无果,故将庄某及庄某的妻子林某告上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庄某借款的事情,且在银行签约的也并非本人。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签约时的监控录像证据证实签署意见书的并非林某,且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庄某和林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判决庄某承担还款责任,其妻子林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庄某在婚前存续期间内向银行进行借款,但庄某的借款并未经过妻子林某的同意,妻子林某对其借款事实并不知情。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并未举证证据该债务属于庄某和林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法院对银行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借款虽然发生在夫妻二人的婚姻存续期间,但若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