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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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1月,赵某和某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赵某承租该公司的商铺一间用于开设服装店,租期为一年,赵某应当按月支付租金。然而在赵某经营该服装店半年之后,由于入不敷出,赵某将该店铺关闭,其后也未支付该公司剩余的租金,且也未将商铺返还给公司的管理人员,后该公司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商铺租赁合同,并要求赵某归还商铺并支付其至归还商铺之日止的租金。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占有商铺未归还,且并未按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且赵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故法院缺席审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本案中,赵某和某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租金和租期等具体情况,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而赵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按期支付租金,且占用商铺拒不归还,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该公司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赵某归还商铺且支付其占用商铺期间的租金。而赵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法院遂依法作出缺席审判。
【瀛台律师提醒】
租赁期限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并应支付逾期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切勿“一走了之”,徒留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