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未经许可使用相似商标?侵权!

2022-01-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食品公司以做某款小面包在当地闻名,后该食品公司以该款小面包的名字进行了商标注册。然而就在20193月,该食品公司却发现了当地某个早餐店在其店铺的门面上,突出使用了与该款小面包商标字样、图形都相似的标识。于是该食品公司认为早餐店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早餐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早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和注册商品近似的标志和图形,其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法院依法判决该早餐店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近似商标,对门面中近似商标进行拆除销毁,并酌情赔偿该食品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该早餐店早点店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店铺门头上突出使用与食品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该早餐店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食品公司起诉要求该早餐店停止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进行拆除销毁。后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酌定该早餐店赔偿食品公司的损失及合理开支。

瀛台律师提醒】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