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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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3年,徐某和黄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女名为小徐,一家三口过着简单快乐的日子。然而随着女儿越来越大,徐某和黄某在育儿问题上产生冲突,后矛盾加剧,二人感觉破裂,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女儿小徐由徐某直接抚养,黄某可以探望小徐。然而在结婚之后,黄某每次表达想要看望小徐,徐某都直接表示反对并进行阻挠。于是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徐某进行配合。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小徐的母亲,有权利探望女儿,徐某拒绝黄某进行探视的行为于法无据,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徐某应当按照双方离婚协议的内容协助黄某对女儿进行探望。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案中,徐某和黄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婚生女小徐由徐某直接抚养,并对黄某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进行了约定。然而在离婚后,徐某却拒绝了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故黄某诉至法院。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故黄某作为小徐的母亲具有探望权,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无论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切勿因大人的矛盾,伤害子女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