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1-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某养殖公司承包了某地一处湖泊从事渔业养殖活动,该养殖公司为了提高公司的利益,在该湖泊内违规投放大量含磷肥料,经有关部门进行检测,该湖泊入口、中心及出口三处水体磷超标,呈富营养化。后当地人民检察院指定当地铁路运输分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养殖公司将湖泊内违规投放大量肥料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危害了当地生态环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该养殖公司赔偿环境损害费人民币二百万元,用于该湖泊的治理和恢复,并要求该养殖公司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某养殖公司承包湖泊进行渔业养殖活动,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态养殖的标准,然而在该养殖公司的养殖期间,其为了增加经济利益,大量投放含磷的肥料,导致该湖泊水质未达标准,造成水体污染。故该养殖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商人,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谋求利益,而不应当忽视法律的规定,采取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获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