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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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林某和郭某婚后共育有三名子女,后林某生病去世,郭某按照政策的相关规定参加了房改,取得了某街道内一套房屋的所有权。2016年7月,林某和自己的妹妹小林签订赠与合同,将自己名下的该套房屋赠与给小林所有,并至公证机构处进行了公证,后双方进行了房屋变更登记。然而就在林某去世后,林某和郭某的三位子女却将自己的小姨小林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小林和林某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将房屋赠与给小林的合同有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本案中,林某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后,和小林签订赠与合同将该房屋赠与小林,并且在登记机关完成了登记。林某的子女起诉要求将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而该房产经林某赠与小林,小林成为了该房产的所有人,其合法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故原告要求将该房产进行遗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做法于法无据,法院所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无须获得他人的同意,子女应当按照遗嘱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继承,切不可滥用诉权,随意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