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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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周某和庄某是同一小区的居民,二人的小孩是幼儿园同学,故两家人十分亲近,邻里之间有求必应。2019年7月4日,周某临时接到公司通知需要外出,但周某的车辆送修,故周某向自己的邻居庄某借车,庄某将自己的小轿车借给周某驾驶。然而就在周某驾驶过程中,意外发生了,周某在倒车过程中将行人吴某撞伤,导致行人吴某十级伤残的后果。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后吴某将周某、庄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庄某作为小轿车的出借人,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吴某的损失,不足部分由借用人周某进行赔偿。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庄某出于邻居的情分将自己的小轿车借给周某进行驾驶,而周某在驾驶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行人吴某十级伤残的后果。庄某对吴某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在保险公司按保险范围进行赔偿后,不足部分应当由借用人周某进行赔偿。
【瀛台律师提醒】
法律不会伤害好人的利益,若车主将机动车借给他人,而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无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