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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求分割女儿房产?法院这样判!

2022-01-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庄某的妻子去世后,庄某带着自己的女儿小庄和当地的寡妇朱某组成新家庭,后庄某、朱某和小庄三人一起生活,而朱某婚后也未生儿育女。庄某一家所居住的房产是庄某和朱某婚前所购买,登记在其女儿小庄的名下。2019年,庄某和朱某在生活中产生矛盾,感情破裂,故庄某要求离婚,但朱某却表示离婚可以,必须分割该套房产,于是二人僵持不下,庄某其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庄某和朱某感情破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表示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但朱某并未举证证明,故法院不做处理,告知朱某可另案处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中,庄某在和朱某结婚前购入某套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女儿小庄的名下。庄某和朱某结婚后,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冲突,故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表示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依法判决对此诉求不做处理,告知朱某可另案进行主张。

瀛台律师提醒】

在涉及房产相关问题时应当格外谨慎,特别是房产的权属问题,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存留相关证据,以免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