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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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涂某是某村村民,其对美食颇有追求,经常自己在家中钻研厨艺。然而涂某对美食的追求,却差点“酿成大祸”。2020年9月,涂某想要烹饪一些野味,其得知田地内有一些野生青蛙,故其来到农田里共捕捉了十七只野生青蛙。然而就在涂某回家途中,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经鉴定,涂某所捕捉的野生青蛙中有两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另十五只属于国家三级保护动物。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涂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涂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涂某得知当地有野生青蛙出没,故处于食用的目的,涂某来到农田里抓捕了十七只野生青蛙。然而其捕捉的青蛙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三级保护动物,故涂某的行为属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贪图一时的美食,不仅可能对身体造成损失,还可能存在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