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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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孙某曾是某公司职员,离职后孙某待业在家,后成为了某外卖平台的一名骑手。在担任骑手的期间,孙某逐渐了解了外卖软件的运作,于是计划以此谋利。后孙某购入多部手机,分别注册买家、骑手和商家的账号进行“刷单”,孙某采取该方式骗取该平台的佣金,自己不用外出进行配送即可获取利益。孙某通过该方法非法获利九万元,后孙某利用平台该漏洞的行为被工作人员发现。经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利用多账户虚构送餐的事实,骗取平台的佣金多达人民币九万元,故孙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遂判决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孙某作为某外卖平台的员工,其利用对该平台的熟悉程度,采取了虚构多账号假冒交易的方式骗取佣金,故孙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交易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但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孙某的家人对受害单位积极进行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幸福生活应当用自己的双手和汗水来创造,诈骗的行为只能获取一时的利益,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