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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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案件回放】
2015年7月的某天,白领江某(男)下班回家,同事邀请江某去酒吧聊天,于是江某接受同事邀约一同喝酒。然而当醉酒后的江某走在回家路上时,却在一个小巷中被人捂住口鼻,江某认为是有人抢劫,故把身上的财物都交了出来。然而行凶者却不接过江某的财物,而是对江某实施了性侵。后江某向警方报案,后行凶者严某被警方抓获,公诉机关对严某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严某触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瀛台论法】
瀛台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严某和受害者江某都是男性,严某趁被害人江某在醉酒后体力较弱的情况下,使用暴力的情况强制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江某的性自主权。而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强奸罪,指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情形,故若男性被性侵,应视情况定为强制猥亵罪。
【瀛台律师提醒】
基于男性和女性的生理区别,男性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女性更强,故我国对于性权力方面的侵害侧重于对女性进行保护,但这并不意味这性侵男性就不存在法律风险,触犯法律底线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