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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获刑!

2022-01-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陈某、范某和林某三人都是动物爱好者,然而三人在得知珍贵野生动物的巨大价值之后,喜好开始变得不再纯粹,于是三人利用对野生动物的知识,从事交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活动,以获取巨额的非法利益。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三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涉案物品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非法收购和出售的行为,通过快递的方式进行交易,后公安机关在三人的仓库中查破了大批野生动物制品。经法院审理认为,三人通过互联网收购大批野生动物制品后联系买家出售,以获取高额利润,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两千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故陈某、范某和林某三人均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法院判处高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至十万元不等。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陈某、范某和林某以其对野生动物的爱好和了解,通过互联网的方式非法收购大量野生动物制品,获取巨额利益,且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制,价值金额高达人民币两千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故三人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法院遂依据本案具体案件事实以及三人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人与自然应当和谐相处,切勿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否则将严重危害生态平衡,不利于生态安全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