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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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5月,黎某和金某为了获取当地的鱼类资源贩卖获利,于是在明知某水域是禁渔区的情况下仍然计划驾船驶入。后二人在当地购置了许多捕鱼工具,在某日的凌晨趁着夜色驾驶船只进入禁渔区,使用二人准备的捕鱼工具对禁渔区内的水产品进行捕捞,共捕捞多种鱼类产品共计四十斤。当二人捕捞完毕准备上岸的同时,当地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黎某和金某二人在禁渔区内使用非法捕鱼工具捕捞水产品,故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二人未遵守禁渔规定非法捕捞的行为对当地的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故还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黎某罚金四千元,判处金某罚金三千元。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处二人共同赔偿损失以及资源恢复费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黎某和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当地水域是禁渔区的情况下,驾船驶入禁渔区,携带非法的捕鱼工具进行打捞,捕捞多种水产品共计四十斤,二人的行为对当地的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是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遂根据二人的具体案件事实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禁渔区及禁渔期的相关规定,是有效保护水产资源的规定,应当遵守相应的禁渔规定,保护生态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