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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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11月,村民梁某迷上了弹弓,梁某经常在村里的后山使用弹弓,在后山玩得不够尽兴,于是梁某来到当地的汽修厂附近使用弹弓射弹珠,将当地汽修厂的许多车辆的车窗玻璃以及汽车配件进行损害,后经当地相关机关鉴定,梁某所损毁的汽修厂车窗玻璃以及汽车配件等价值共计人民币三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在汽修厂发生弹珠时正值上班期间,厂内员工都在进行工作,梁某在此人口密集处发射弹珠,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遂依法判决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梁某携带弹弓来到当地的汽修厂内发射弹弓,导致该汽修厂内多车辆以及行人被击中,车窗玻璃以及汽车配件等损毁,且梁某所发射弹弓的时间为员工上班期间,故其行为属于在人口密集区使用弹弓,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造成了危害,故其行为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梁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爱好使用弹弓也应当在空旷无人的地方进行弹射,不得在人口密集区使用弹弓,以免造成他人财物损害甚至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