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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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5年,林某因涉嫌盗窃被当地警方羁押于看守所,在看守所中结识了同样被羁押的小张,后林某取保候审,小张则让林某在看守所外联系自己的母亲谢某,让谢某寄一些衣物。于是林某获得了谢某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后林某电话联系了谢某,其向谢某表示自己是看守所的警察,可以帮助小张取保候审,而谢某则需要缴纳五千元的保证金。后林某取得了谢某的信任,谢某向林某进行转账,林某收到转账后进行了个人消费。林某将转账挥霍完毕后,再次向谢某索要钱财,谢某方知被骗,向警方报案。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冒充警察骗取他人财物,构成招摇撞骗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林某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认识了小张,后小张让林某帮忙联系自己的母亲谢某,让谢某寄一些衣物。但林某在获取了谢某的联系方式后,冒充自己是人民警察,以此骗取谢某的转账,故林某的行为属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构成招摇撞骗罪,应当从重处罚。后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案件事实与林某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招摇撞骗罪,且若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