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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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孙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在该公司内担任技术维护部门主管,在平常工作中,孙某能够接触到该物业公司旗下住户的个人信息,于是孙某认为其掌握如此大量的信息有利可图,故联系到了某房产中介公司,表示自己手头上有大量的信息源。后孙某利用其在物业公司担任技术维护部门主管之便,在工作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的住户信息,包括住户的手机号码以及家庭住址等多达十万条,后孙某将信息整合之后,将该信息出售给房产中介公司的职员谢某(另案处理),以此获利共计人民币三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孙某利用其担任物业公司技术维护部门主管的职务之便,在平常工作中收集了大量的住户信息,包括住户的手机号码以及家庭住址等多达十万条,后将信息整合并非法出售给房产中介公司,以此获取高额利益。故孙某的行为属于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如果在平常工作过程中,能够接触到个人信息时,更应当小心谨慎,切不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非法收集、泄露或出售相关的公民个人信息,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