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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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3月的某日,陶某来到甲市某机场预计乘坐飞机搭乘某航班前往乙市。然而就在陶某登机的过程中,陶某随手将口袋里的两枚硬币抛出,后两枚硬币落在飞机附近,导致此次航班取消。后航空公司对该航班飞机进行检修并安排旅客补班飞行,由此产生检修费用和补偿乘客等各项费用多达十三万元。当地公安机关对陶某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该航空公司也将陶某诉至法院,要求陶某对航空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其行为的后果有一定的预期,而陶某辩称航空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但硬币本就不属于禁止携带的物品,航空公司不不具有此提醒义务,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陶某向航空公司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十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陶某在机场登机时,随手将口袋里的硬币抛掷到飞机附近,导致此次航班取消,该航空公司及时检修、排除故障,并对旅客的住宿和补班飞行进行安排,产生了各项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陶某辩称自己并未造成飞机的故障,且已受到了行政处罚,故拒绝进行赔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正常理性人的判断,其应当有硬币可能落入机身的预判,且航空的后续处理行为具有合理性,故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应当由陶某承担,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机场候机和登机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机场的规定,切勿将随身物品随意抛掷,以免导致航班取消的后果,甚至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