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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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6月,返回家乡的林某依照当地的政策需要到某酒店的新冠肺炎隔离点进行为期十四天的隔离。在隔离期间,林某因不满隔离点的居住环境,拒绝进行隔离,后当地民警前来执行公务,但林某拒绝配合民警黄某的工作,和黄某扭打起来,并将黄某的隔离服破坏,还将黄某殴打至轻微伤,后林某在该酒店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在隔离期间,和前来执行公务的民警发生冲突,拒绝配合进行民警的工作甚至殴打民警,故其行为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林某因不满隔离期间的酒店环境,和前来执行公务的民警发生争执,其拒绝配合民警黄某执行公务,反而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将民警黄某殴打致轻微伤,故林某的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了被害人黄某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从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疫情当前,一定要积极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否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