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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就不用偿还债务吗?

2022-01-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李某向孙某借款人民币五万元,然而就在不久之后,李某就急病去世,后还款日期已至,孙某得知了李某去世的事实,则将李某的丈夫金某以及李某的儿子小金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借款本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查明李某和金某有一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李某死亡之后,金某和小金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从继承的遗产中偿还债务,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之后,小金提起上诉,提供了一份公证书表示放弃对李某财产的继承,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小金对被继承人李某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由金某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李某向孙某借款人民币五万元,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李某和金某名下有一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金某和小金作为法定继承人,应从遗产中优先偿还债务。但在一审判决后,小金提起上诉,开具公证书表示其放弃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故小金对被继承人李某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改判。

瀛台律师提醒】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放弃继承后,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担相应的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