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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爬树摘果实,村委会是否应担责?

2022-01-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村是当地著名旅游景区,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该村的村委会在村口种植了一排果树,为了防止村民等爬树采摘果实,村委会还在附近设立了“严禁采摘”的告示牌。201910月,村民谭某无视警告,私自爬树欲采摘果实,后不慎摔倒从树上跌落,由于伤势过重,谭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于是谭某的家属将该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承担谭某死亡的损失。后经法院审理,该村委会为该景区的管理人,其在村口种植果树的行为本身并不存在安全问题,且亦在当地设置了告示牌,故该村委会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而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到爬树的危险,但其在明知危险存在的情况下仍私自爬树采摘果实,造成其受伤死亡的后果,故该村委会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村委会作为当地景区的管理人员,其在村口种植果树并设置了禁止采摘的警示牌,故村委会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村委会在谭某受伤之后及时将其送医,进行了及时救助,故村委会对谭某受伤死亡的后果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到爬树的危险,但其在明知危险存在的情况下仍私自爬树采摘果实,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村民,应当依照村规民约的规定,维护村庄内的共同财产,而不应当在村委会进行明确警示的情况下,为了一点小利而进行危险活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