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1-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梁某是当地村民,其在当地以农产品养殖业为生且担任农田的看守员,然而在当地的农田中,有许多野生畜类,梁某为了方便管理,计划将附近的鸭子毒杀。后梁某在当地购买了农药,将农药搅拌在给野生畜类的饲料中,毒死了当地大批野鸭,经相关部门进行检验,梁某所毒死的鸭子里包括国家保护的野生鸟类,后梁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在当地田地内投放有毒物质,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法院遂依法判决梁某有期徒刑三年,且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梁某对其侵害的野生动物资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梁某作为农田的看守员,为了方便其的管理,采取了在田地里投放毒害性饵料的做法,导致当地多只野生动物被毒杀,且其中包括国家保护的野生鸟类,故梁某的行为属于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梁某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其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梁某承担其所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受到侵害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农田管理人员,不得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在农田中投放含有毒害性的危险物质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