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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劣质卷烟?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2-01-1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叶某在当地从事经商活动,后由于利润较低,叶某计划销售劣质卷烟以获取高额利润。20191月的某天,叶某驾驶小货车前往外地销售劣质卷烟,然而就在叶某途径某收费站时,当地烟草专卖局将叶某货车内的伪劣产品当场查获。后经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检验,从叶某车辆上查获的卷烟是假冒某品牌的劣质卷烟,价值高达人民币六十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叶某明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仍进行出售,且涉案的伪劣产品价值高达人民币六十万元,故叶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涉案的伪劣产品予以没收。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叶某从事非法销售伪劣卷烟活动,将假冒某商标的卷烟销售至外地,后叶某在运输过程中被当地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烟草专卖局检验,叶某所销售的产品为伪劣产品且数额高达人民币六十万元。但叶某在着手实行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做生意应当以诚信为本,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触犯了我国法律,将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