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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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吴某和廖某经亲戚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一家三口过了几年快乐的时光。然而就在2011年,吴某外出打工,认识了王女士,后吴某和王女士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然而吴某和王女士的关系也未能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而是不欢而散,王女士甚至经常来到吴某的单位闹事。后吴某不堪其扰,和王女士签订了一份协议,表明吴某一次性支付给王女士十万元赔偿,王女士将不再骚扰吴某。后吴某的妻子廖某得知此事,将吴某和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赠与协议无效。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所赠与的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而属于其和廖某的共同财产,而吴某将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故判决该份赠与协议无效,王女士应当返还财产。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吴某为了避免“情人”王女士的骚扰,故和王女士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表明将十万元赠与给王女士,但其处分的财产是其与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该协议是其赠与给“婚外恋”的相对人,故该协议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廖某的财产权益,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该合同无效,吴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王女士应当返还赠与的财产。
【瀛台律师提醒】
夫妻双方应当对对方忠诚,维护一段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而不能将婚姻当作儿戏,伤害他人的感情,损害他人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