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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满提交上诉状?代理律师为何被罚?

2022-01-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肖某是某律所的一位律师,20191月,肖某接受当事人某建筑公司的请求,成为了该建筑公司某合同纠纷的代理律师。20195月,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后向该建筑公司依法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在判决书中表明了上诉期限届满日期为20195月27日。然而在20195月29日,肖某在明知上诉期限届满,仍然要求当地邮政的工作人员在其所寄出的邮件中盖上20195月27日的假邮戳。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肖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扰乱诉讼秩序,处以肖某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肖某作为代理律师,其明知上诉期限届满,但其为了伪造上诉状在上诉期限内提交的事实,让邮政的工作人员在其寄出的邮件是盖上20195月27日的假邮戳。故肖某的行为属于扰乱民事诉讼秩序,妨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的行为,故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肖某予以罚款。

瀛台律师提醒】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律师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切不可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