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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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疫情当前,口罩需求提高,故宋某计划以此获利。于是宋某联系到外地的某口罩经销商(另案处理)购买口罩,其以低价购买了十万个假冒某品牌的口罩,后其以正常口罩的价格将该批口罩出售给赖某,获得口罩款项八万元人民币,后经当地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检验,宋某销售给赖某的口罩不符合医用口罩标准要求。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宋某销售假冒的医用一次性口罩,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已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故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宋某见疫情期间口罩销量上升,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宋某低价购入假冒的一次性口罩进行出售,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八万元人民币,故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以诚信为本,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