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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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孙某是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所在公司的大厦停车场常年停放一些无人驾驶的机动车,于是孙某观察了一段时间,发现该停车场内的这些车辆无人管理,于是其计划以此获利。2020年9月,孙某联系了回收公司,表示停车场有一些公司名下的车辆需要进行回收,于是以几千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回收公司。后孙某以此种方法,多次将该停车场的车辆出售给回收公司,获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孙某通过联系回收公司,以报废车辆拖走出售为由盗窃车辆,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责令孙某退赔被害人相应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公司大厦的停车场内通过联系回收公司,以报废车辆拖走出售为由盗,多次盗窃车辆,获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本案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僵尸车”问题成为了城市治理中的一个难题,但是作为公民,不能采取非法的手段以此获利,否则将难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