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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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龚某和谢某是同村村民,且两家人是邻居,平常两家人井水不犯河水,但由于养猪的事,两家人闹起了矛盾。原来在今年,龚某眼见市场中的猪肉价格持续疯涨,于是计划在家中养猪。后龚某在自己家的院子里搭建养猪棚,养殖猪崽。然而龚某一家和谢某一家相对,龚某养猪的的噪音十分影响谢某一家的正常居住,且龚某养猪的排水通过两家人共同使用的水沟进行排放,导致谢某一家的房屋通道严重污染,影响了谢某一家的正常生活,故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龚某停止侵权。后法院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组织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龚某自愿拆除猪圈,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本案中,龚某在自家院子里搭建猪圈,计划养猪获取利益,然而龚某搭建猪圈进行养殖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邻居的正常生活,导致谢某一家无法正常入睡,且因为猪崽粪便的问题侵蚀水沟和房屋的墙根,影响谢某一家的正常居住,故谢某可以起诉要求龚某停止侵权。后法院积极组织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理,后双方达成协议,龚某表示愿意拆除猪圈另建猪舍,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提醒】
在自己勤劳致富的同时,也需要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否则可能伤害邻里之情,侵害他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