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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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8月的某天,毕某来到小区附近的一家早餐店购买早餐,计划吃完早餐后搭乘地铁上班,然而就在毕某购买早餐的过程中,意外发生了。毕某在食用包子的过程中,发现该早餐店出售的一个包子没有蒸熟,于是毕某拿着包子找老板理论,后毕某和早餐店的老板陈某一言不合争吵了起来,在二人争吵的过程中,陈某不慎将水盆里的热水浇到毕某身上,导致毕某手臂处烫伤。后毕某和陈某协商赔偿不得,毕某将陈某其诉至法院。经法院积极调解,向双方释明法理,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陈某赔偿毕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陈某当场履行支付,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毕某因购买早餐中有食物未能蒸熟的原因,和早餐店的店主陈某发生纠纷,后二人的纠纷升级,陈某不慎将热水洒到毕某手臂,导致毕某手臂被热水烫伤,故陈某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后双方在法官积极调解过程中,达成赔偿协议,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提醒】
遇到矛盾和纠纷时,应当三思而后行,切不可将矛盾激化,而应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免造成不可逆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