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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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王某和易某于2012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双方步入婚姻殿堂,并育有一女小王。然而在婚后,王某的工作发生变动,二人的感情也发生动荡。于是在2018年,王某和易某就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的女儿由母亲易某进行抚养。后王某外出打工,在今年春节回家探望女儿时,却发现自己的女儿衣衫单薄,由于营养没有保障,身体十分弱小。于是王某爱女心切,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向法院举证,表示女儿小王在和易某生活的过程中没有抚养女儿的能力,易某时常在外,丢女儿一个人在家,并未尽到抚养义务。后经法院积极调解,易某同意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案中,王某和易某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女儿小王由母亲易某抚养。但在王某探望易某的过程中,却发现女儿小王未能过上衣食富足的生活,反而时常无人照料,被母亲丢在家独自一人。故王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后经法官积极进行调解,易某出于女儿能够健康成长的考虑,同意变更抚养权,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提醒】
为人父母,在孩子诞生后应当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目的,让孩子沐浴在爱的环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