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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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3年,顾某在某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然而在今年2月,顾某却并告知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被降低一万元,于是顾某不服,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恢复额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银行辩称,顾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发生了多次逾期还款的情况,于是银行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对顾某的信用额度进行下调处理。且该银行提供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在合同中有关于银行单方面下调信用额度的相关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本案中,顾某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进行个人消费使用,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银行单方下调信用额度的规定,且该规定符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而顾某在使用该信用卡的过程中多次逾期还款,故该银行的下调顾某信用额度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顾某要求恢复额度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信用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生存的一张名片,在使用商业银行信用卡时一定要注意按时还款,否则可能出现“信用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