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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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从S省、H省、G省等地购进含有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食用保健品裸片及仿制的各种保健品包装材料,在A省H市瑶海区、新站区设置窝点,进行包装然后对外销售。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杨某某通过物流或者当面交货的方式进行销售,并雇佣其女儿、儿子协助包装发货、招揽生意。2020年7月30日,H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对杨某某的包装窝点进行搜查,共扣押添加了西地那非的保健品成品300余盒,裸片70余千克,待销售金额共计约5.5万元。以上保健品经检验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21年8月6日,某法院对本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女儿、儿子被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2万元至4000元不等的罚金;杨某某女儿、儿子系从犯,认罪认罚,被适用缓刑;同时被判令三被告人承担销售金额三倍共计61万余元的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杨某某明知在食品中不得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多次从S省、H省、G省等地购进含有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食用保健品裸片及仿制的各种保健品包装材料,进行包装然后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某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生产、生活应当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杨某某等人为追求获利,进行“家庭作坊”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使自身身陷囹圄,受到法律的严惩。消费者在购买任何一种食品或保健品时,一定要仔细鉴别,查看外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等,避免上当受骗,影响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