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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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7月3日至1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位于D县浔中镇聚兴小区4号楼10号店面与他人合伙经营“家和房产”中介公司期间,将其本人及股东赖某、林某、苏某之前在房产公司上班时获取的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房号、购房面积等个人信息汇集,由其统一管理用于拓展中介业务。经统计,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273条。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房产销售个人资料、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赖智泉、林彩玲的供述,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某法院经审理,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黄某某为了提高业绩,将其之前在房产公司上班时获取的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房号、购房面积等个人信息汇集,由其统一管理用于拓展中介业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黄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且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个别员工为了自身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殊不知此举将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威胁,严重者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