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起诉超过法定期限?驳回!

2022-01-0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5月,林某在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在林某和公司商议之后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林某每月月薪为一万五千元,但由于公司资金流动困难,故公司先给付林某每月五千元工资,待公司流动资金充足后再对拖欠的工资进行支付。然而在2020年初,该公司却无视和林某的约定,在公司发展势态良好的情况下仍然支付林某每月五千元的工资,于是林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约定,故要求公司补齐剩余的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后林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裁定解除林某和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该公司补齐林某的工资。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但其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之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林某和该公司产生劳动争议,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裁定解除林某和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裁决该公司补齐林某的工资。在仲裁裁决书中明确载明,若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仲裁,然而该公司却在十五日后才向法院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法院遂依法驳回其起诉。

瀛台律师提醒】

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超过法定期限,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