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1-0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5月,崔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来到某酒店和好友林某(另案处理)一起吃饭饮酒,二人酒足饭饱之后,崔某觉得自己有些微醺,于是让好友林某驾驶自己的汽车载自己返回家中。后林某驾驶至某街道时,被当地执勤的民警抓获,经鉴定,在崔某和林某的血液中均检测出乙醇,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崔某在明知林某醉酒的情况下,主动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交给林某驾驶,故崔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法院遂依法判决崔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崔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其在明知林某醉酒的情况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让醉酒的林某驾驶自己的车辆,故崔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崔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借车需谨慎,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可将车辆借给醉酒的人,否则不仅可能出现安全问题,还有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