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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重处罚!

2022-01-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S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S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H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某。直至案发,韩某、张某某、范某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

2015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范某某通过李某向王某某、黄某出售S市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2015年6、7月,吴某某从王某某经营管理的大犀鸟公司内秘密窃取7万余条S市新生婴儿信息。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龚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吴某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8千余条,另分别向孙某某、夏某某二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7千余条。

 

某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韩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其获取的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牟利,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已初现雏形,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影响尤其恶劣。本案国家工作人员与销售商勾结,买卖婴儿信息数量达几十万条,给家庭生活造成困扰,法律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