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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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马某于2019年1月开始,担任某食品公司的销售经理,其在公司内从事向下级经销商销售等业务。在马某工作等过程中,常常会经手大量的资金,于是马某对公司的资金起了歹念,计划利用公司的资金“以财生财”。2020年1月,马某利用自己担任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将经销商所支付的款项转移进自己的银行账户进行投资、买卖期货,后该公司发现了马某的挪用行为,但由于马某未能还钱,故该公司将马某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资金挪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罪,故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继续追缴马某非法挪用的资金返还被害单位。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马某作为食品公司的销售经理,其利用经理职位的职务之便,代收款项后挪用至自己的个人账户进行投资和期货买卖的活动,以获取利益,且在公司催要后并无归还。故马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千万不可挪用本单位资金,无论是用于个人生活使用还是借给他人,甚至进行营利活动,都存在法律风险,可能构成犯罪。